姚某与某制衣厂订立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,合同规定工厂实行计件薪资制,同时也实行法定标准工时工作制,工厂按职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商品数目来计发薪资。合同还约定,制作每件上衣发8元薪资,制作每件裤子发4元薪资。按此计算,姚某每月薪资超越1200元。当姚某怀孕7个月的侍侯,工厂办公室主任告诉姚某,在姚某生育期间工厂将不支付薪资,因姚某从未交过生育险费,也不可以享受生育险待遇,产假期满后假如能提供正常劳动工厂仍实行计件薪资制。姚某该如何解决?
姚某所在工厂的作法是不对的,姚某不必担忧自己未缴纳生育险费而不可以享受生育险待遇。女职工产假期间的薪资待遇应根据1998年国务院颁发的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和1988年劳动部发布的《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公告》实行,在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,企业照发其原薪资。
该制衣厂与姚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实行计件薪资,因为姚某完成商品数目在单位时间可能不稳定,所以工厂应当以普通的劳动定额为依据来计发你产假期间的薪资。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发布的《企业职工生育险试行方法》中规定,女职工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,依法领取生育津贴,生育津贴由生育险基金支付;现在,企业缴纳的生育险费最高低于薪资总额的1%,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;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险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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